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06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10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