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