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